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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ZB 0053-2016 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的基本要求、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及行車狀態下蓄電池系統性能。
本標準適用于以蓄電池作為主要動力源的電動汽車、電動三輪車、高爾夫球車、旅游觀光車、電動摩托車等額定容量在32Ah(含32Ah)以上使用的鉛酸蓄電池(以下簡稱蓄電池)和蓄電池組。
本標準不適用于起動用、電動助力車用、牽引用等其它用途的動力型蓄電池及蓄電池組。
術語、定義、縮略語、代號及分類
GB/T 2900.41 中界定的以下述語、定義、縮略語、代號及分類適用于本文件。
排氣式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vented lead-acid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電池蓋上有能析出氣體產物的一個或多個排氣裝置,酸霧經過濾的非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不一致的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簡稱: 排氣式蓄電池)。
閥控式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VRLA batteries for electric road vehicles
帶有排氣閥的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在電池內壓超出預定值時允許氣體逸出(簡稱: 閥控式蓄電池)。
注: 這種電池或電池組在正常情況下不能添加水或電解液。
峰值功率 peak power
蓄電池的端電壓降至開路值的2/3時的最大功率。
標準環境溫度 ambient reference temperature
試驗控制在25℃±2℃時的環境溫度。
動態放電 dynamic discharge performance
以簡化的加速時大電流、恒速運行時小電流和靜置時零電流及車輛制動時添加脈沖方式大電流充電(或補充電),來模擬車輛使用狀態下的性能試驗方法。
動態耐久試驗 dynamic endurance test
蓄電池模擬車輛動態放電,計算實際容量(Cda或Cdar)降至額定容量的80%時所能保持的累計循環數而進行耐久性能試驗。
蓄電池系統 battery system
分布在車輛的不同裝置內,含單體電池或蓄電池組的控制裝置或接觸器等電氣電路和電子電路系統。
縮略語
BMS——蓄電池管理系統(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SOC——荷電狀態(state of Charge)
DST——動態負荷試驗(dynamic stress test)
DOD——放電深度(depth of discharge)
hr——小時率(hour rate)
代號
Cn——3小時率或5小時率額定容量(n=3~5),單位為安時(Ah);
Ca——3小時率或5小時率實際容量(a=3~5),單位為安時(Ah);
Cda——不含補充電的3小時率或5小時率動態容量(a=3~5),單位為安時(Ah);
Cdar——含補充電的3小時率或5小時率動態容量(a=3~5),單位為安時(Ah);
In——3小時率或5小時率放電電流, 數值為Cn/3或Cn/5,單位為安培(A);
Ida——不含補充電放電電流, 單位為安培(A);
Idar——含補充電放電電流, 單位為安培(A);
R—— 蓄電池容量保存率,單位為%;
Uf——放電終止電壓,3小時率數值為1.75V/單體;5小時率數值為1.68V/單體,單位為伏(V);
U——蓄電池標稱電壓,單位為伏(V)。
分類
A類——采用3hr容量的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B類——除去A類之外,部分采用5hr容量的排氣式電動道路車輛用鉛酸蓄電池。
基本要求
應符合國家《鉛酸蓄電池行業規范條件(2015)》對工藝裝備、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要求。
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塵濃度不得超過0.05mg/m3,鉛煙濃度不得超過 0.03mg/m3,廢水經處理后應達標排放。
應在產品設計過程中綜合考慮結構、容量、效率、壽命等關鍵要素,并具有對設計成果進行優化分析的手段和能力。
應采用無需鉛熔化的造粒工藝。
電池板柵的生產應采用集中供鉛的澆鑄方式或使用連鑄,連鑄、連軋、連沖及擴網工藝。
采用全自動控制溫濕度的固化室或固化窯進行電池極板固化。
應具有分板、刷片、稱片、包片和鑄焊工序的自動化裝備。
采用無鎘內化成工藝。
應對電流、電壓進行實時采集。
應具備對原材料粒徑、痕量雜質、納米級分子團大小等參數的檢測能力。
應具備生產所需合金的金屬及雜質含量以及對鉛塵、鉛煙、廢水等有害物質的檢驗能力。
應依托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網絡,應具備鉛循環回收能力,回收率(產能)達到用鉛總量的 20%以上。
技術要求
蓄電池外觀、名稱、型號、尺寸、端子極性和質量
蓄電池外觀、尺寸、端子、極性和質量應符合如下要求:
——蓄電池的外觀不得有變形及裂紋、劃痕及清潔無酸液,且標志清楚;
——蓄電池名稱、型號、尺寸、端子極性和質量應符合 GB/T 32620.2-2016 中的規定。
容量
額定容量
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實際容量Ca在第1次容量試驗時,排氣式蓄電池應不低于0.90Cn;閥控式蓄電池應不低于1.00Cn;第10次放電容量或之前放電容量應達到額定Cn。
不同溫度下的容量
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在不同溫度下的放電容量應達到:
——-20℃±1℃下放電時間不低于7min;
—— 0℃±1℃容量不低于0.90Cn;
—— 45℃±1℃容量不低于1.05Cn。
荷電保持能力
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容量保存率R應不低于85%。
循環耐久能力
蓄電池組規定試驗時,循環次數應不低于400次。
動態耐久能力
蓄電池組試驗,循環次數應不低于:
——不含補充電的試驗循環,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至放電電量為電池初始容量的80%時,循環次數,閥控式蓄電池應不低于200次;排氣式蓄電池不低于250次;
——含有補充電的試驗循環,蓄電池規定試驗時,至放電電量為電池初始容量的80%時,循環次數,閥控式蓄電池應不低于200次;排氣式蓄電池不低于250次。
快速充電能力
蓄電池按規定試驗時,放電容量應不低于0.82Ca。
安全性
過充電
閥控式蓄電池規定試驗時,不應有漏液及其它異常現象。
材料的阻燃能力
閥控式蓄電池槽、蓋按規定試驗時,應符合 GB/T 2408-2008 中第8.4條HB級(水平級)和第9.4條V-0(垂直級)的規定。
注: 供需雙方也可規定其它阻燃級別。
峰值功率
蓄電池按規定試驗時,蓄電池的峰值功率Pmax應不低于5×U×Cn(W)。
水損耗
蓄電池按規定試驗時,按額定容量Cn計算,蓄電池質量損失不得大于2.5g/Ah。
耐振動能力
蓄電池按規定試驗時,端電壓應不低于額定電壓,外觀不得出現漏液、變形等異常現象。
鎘元素
蓄電池按規定試驗時,蓄電池中鎘元素平均含量不超過總質量的0.002%。
組合一致性
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組內單只電池gaoduan電壓與低端電壓差(△U)應不高于0.40V。
蓄電池組按規定試驗時,組內單只電池gaoduan電壓與低端電壓差(△U)應不高于0.06V。
蓄電池系統性能的行車模擬試驗
應符合附錄A的規定。
注: 由蓄電池制造廠與車輛制造廠選用。
試驗方法
電解液密度測量
測量電解液密度的密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分度值不應大于0.005g/cm3,密度計的標定精度至少應為0.005g/cm3。
溫度測量
測量溫度用的溫度計應具有適當的量程,其分度值不應大于1℃,溫度計的標定精度不應低于2℃。
京都電子KEM 電解液用密度和溫度計 DA-13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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