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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 0048-1992 出口白酒檢驗規程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白酒的取祥、檢驗及檢驗結果的判定。
本標準適用予以糧谷、薯類及代用品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蒸餾、貯存、勾兌、調配、包裝而成的各類出口白酒的檢驗。
對外貿易合同、信用證及法律、法規有規定要求的,按規定檢驗;無上述規定的按本標準檢驗。
術語
蒸餾酒
指以糧谷、薯類、水果或糖蜜為原料,經發酵法釀造、蒸餾(包括串蒸、浸蒸、提餾)、貯存、勾兌、調配而成的酒。
勾兌
指將有差異的合格酒、互相摻混,達到統一標準基礎酒的過程。
調配
指在合格的基礎酒中調入適量調味酒的過程。
檢驗批
指生產廠每次勾兌、調配、包裝出口的質量相同、均一、規格一致并具有同樣質量證明書的產品形成一檢驗批。
惡性雜質
指蚊、蠅、蟲、玻璃碎屑、橡膠、塑料、漆片、頭發、指甲、金屬物及其他污穢物。
取樣
瓶裝酒
檢驗批量在500箱以下,隨機抽取6箱,每箱取1瓶;
檢驗批量在501~1000箱,隨機抽取10箱,每箱取1瓶;
檢驗批量在1001箱以上,每增加300箱,隨機增抽1箱,增加不足300箱,按300箱計,每箱取1瓶。
每檢驗批中,至少取樣6 瓶(每瓶以500mL計,下同)4瓶用于檢驗;留樣2瓶備查。
散裝酒
單件凈容(重)量在5L或5kg以上,則按散裝酒計。
10件以下逐件抽取;
11~100件隨機抽取10件;
101件以上,按該檢驗批總件數的平方根隨機抽取。
取樣時應先將酒祥混勻,并根據容器的容積大小比例抽取;每檢驗批取樣量應不少于3L或3kg。樣品經充分混勻后,平均分裝于3個潔凈的具塞磨口細口玻璃瓶中;2瓶用于檢驗,1瓶留樣備查。
檢驗
感官檢驗
檢驗條件
品酒環境,評酒員具備的條件應符合 GB 10345.2 規定要求。
品酒臺應光線充足而柔和、無直射陽光、臺面應鋪白色臺布、保持潔凈衛生。
品酒杯應用無色透明,無花紋、異味,清潔衛生,容量約為60mL的郁金香型玻璃杯。杯型、比例尺寸等應符合 GB 10345.2 規定要求。
品酒杯中的酒樣量應控制在品酒杯容量的三分之二左右,每只品酒杯的酒樣量應基本相同。
色澤
按 GB 10345.2 規定方法檢驗。
香氣
按 GB 10345.2 規定方法檢驗。
口味
按 GB 10345.2 規定方法檢驗。
風格
按 GB 10345.2 規定方法檢驗。
理化檢驗
酒精度
按 GB 10345.3 規定方法檢驗。
GB/T 10345.3-89 白酒中酒精度的試驗方法,本標準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本標準中有關酒精度的測定方法被 GB 5009.225-2016 代替。
GB 5009.225-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酒中乙醇濃度的測定
總酸
按 GB 10345.4 規定方法檢驗。
GB/T 10345.4-1989 白酒中總酸的試驗方法,本標準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總酯
按 GB 10345.5 規定方法檢驗。
GB/T 10345.5-1989 白酒中總酯的試驗方法,本標準被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代替。
GB/T 10345-2007 白酒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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